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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次数:     来源:

 

 

淮安市清江浦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清江浦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交易守则。

一、交易内容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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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养殖水面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5、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鼓励农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二、交易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应完整覆盖农村产权交易的全部流程。

1、产权登记
   
农村产权的流出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拟交易的农村产权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流出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流入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期限等。

2、产权审核

  农村产权信息登记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对拟交易的产权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的规定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予以确认;审核没有通过的应告知原因,退回补充材料后重新登记。

3、公告发布

   农村产权登记的信息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和显示大屏、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合作机构、媒体、村公布栏进行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流入方。

  信息公告期限为7天,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重新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流出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延长信息公告发布期限。

4、报名登记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流入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查阅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意向流入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产权流入申请。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对意向流入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中登记,并将意向流入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流出方;审核没有通过的,应告知其理由。

  流出方在收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流入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向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流入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报名费、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5、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双方协商签约。

6、结果公示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在确定流入方的次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和显示大屏、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合作机构、媒体公开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天。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交易结果变更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重新进行结果公示,并重新计算公示期。

7、缴款退款

流入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给流出方。成交的流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流出方和流入方的约定处理;未成交的意向流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完成后在规定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8、合同管理

 交易结果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供标准文本,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流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产权交易事项,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根据交易项目类型、交易双方信息自动生成标准合同文本。

9、交易鉴证

农村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且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鉴证书由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生成,统一格式打印。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抵押融资等手续。

三、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公开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交易双方需递交的材料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转让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5、转让产权的信息发布主要内容;

6、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7、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8、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9、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1、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行为规范

1、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2、对集体小额、应急项目的产权交易,为简化交易流程、缩短交易时间,可以通过小额集体资产交易绿色通道进行交易。具体交易品种和阀值为:面积不超过10亩、金额不大于1万元。

3、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

4、特别情况下,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及造价高低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场所。

5、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1)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项目中止交易的,应当及时在平台公告栏中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日,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恢复交易。

6、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3)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终止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4)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项目终止交易的,应当及时在平台公告栏中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日,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对已经收取的保证金等费用应及时退还。

7、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