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 来源:金融时报
以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为标志,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不断涌现,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金融需求的获得率和满足度不断提升。但作为一个区域经济发展存在加大差距的发展大国,一个商业性金融“独大”的农村金融体系难以充分满足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依靠“农”以外的途径赚钱将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如何抓住自身优势,克服积累已久的问题,为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民创业找到合适的金融服务方式是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与此同时,传统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入农村,期望以服务链占领农村市场,这其中也包括后续跟进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处于重大调整阶段,普惠金融受到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加之基于移动互联平台的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金融场景化体验的实践对现有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带来“冲击”,农村金融市场未来将是最为活跃和充满变数的“焦点”。
因此,创新必将是未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旋律,但首先不能脱离科学的顶层改革设计,二者的有机结合最终决定农村金融的未来。
坚持政策性业务为主体,以市场化手段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目标应是发展成为依法运转、事先补偿明确、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一)要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对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职能定位、资金来源与运用等做出明确界定,这也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二)要“与时俱进”地确定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和范围。事实上,近年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和范围一直在不断地扩大,但无论如何变化,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只介入那些为农村提供“准公共品”的领域,一旦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发生业务竞争和利益冲突,就应及时退出。
(三)通过金融联结机制,实现服务能力和业务范围的有效拓展。网点和人员数量是农业发展银行与其他主要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最大的劣势,但农业发展银行也有资金和利率方面的优势,通过金融联结机制,可以有效发挥彼此的优势,实现“共赢”,共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还应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网点布局,尽快实现所有县(市)机构网点的全覆盖。
(四)通过市场化融资机制,获取更多的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农业发展银行要尽可能地通过发行市场债券的形式来募集业务发展所需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实现债务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约束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管理的外部力量,促使其不断提高经营业绩。
(五)必须严格执行业务分开、账务分开原则。除了承担国家所要求的政策性业务外,目前农业发展银行还有许多在国家授权下开展的商业性业务。“指令性”账户只能用于核算政策性业务,“指导性”账户则只能用于核算商业性业务,并对这两种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将商业性业务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转嫁到政策性业务上来。
(六)政策性业务的最大特点就是由国家提供补贴,对所扶持的项目实行利率优惠政策。为确保国家补贴能真正落实到位,调动项目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落实各自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就必须在项目启动之前将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并形成文件制度,以便事中或事后出现问题时追究相关参与方的责任。
(七)确保财务可持续性。政策性金融也是金融,也需要追求利润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在全社会树立政策性金融服务是有偿的这一核心理念;另一方面,要在明确相应补偿机制和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并逐步妥善处理历史包袱,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财务健康化。
加快发展内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组织,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实际上是以农户为主体的互助金融组织与制度的缺失。合作性金融是激发农村金融内生性的基本路径选择,对打破“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促进转型期农户社会信用的发育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而现实中,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十分缓慢,截至2014年底,全国仅成立了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主导发起的)。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由于能够较好地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结构的相互协调而成为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农民之间的资金合作嵌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将农村储蓄和产生于农村地区的利润尽可能地留在农村,是构建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经验,从全要素合作的视角,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作金融内生成长的良性互动发展,在培育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构建相应的合作金融体系,并以合作组织为平台和着力点,加快金融创新,最终构建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合作金融网络,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金融的有机结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合作性金融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当前中国农户的信用总体上正处于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过渡的转型期,如何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通过合适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既能巩固农户个人信用同时又有利于农村社会信用发育的“市场载体”,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作为促进合作性金融发展的“市场载体”既可以是新生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或机构,也可以是依托现有组织或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而后者在现阶段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意义。例如,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比较受欢迎的“信用互助”、“公司+农户”、“公司+协会+农户”、“保险+合作社+信贷”等创新型金融产品,基本上都包含了合作性元素,而这些元素正是促进未来合作性金融组织或机构发展的基础。
借力互联网技术,提升农村居民金融服务可得性,提高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一)对互联网金融要有全面正确的认识。互联网技术是渠道、数据和技术的革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是要取代政策性金融、传统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而是依托技术进步,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探索出一条既有普惠性又具商业性的农村金融发展新路子,并且互联网金融应始终建立在农村实体经济的基础上,以避免形成新一轮的泡沫。
(二)加快农村互联网设施建设。我国现阶段农村互联网设施还比较薄弱,截至2014年12月,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8.8%。要通过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宽带中国”建设,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积极推动4G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
(三)金融机构要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目前移动互联网作为普惠金融的服务模式之一,应该在农村得到优先发展。可以通过“农村超市+自助服务终端”、手持移动智能终端客户管理系统和以智能手机为载体的移动金融服务系统,逐步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区域。
(四)加快农村电商发展,构建“产业+互联网+金融”新型产业链。互联网精神的精髓在于将电子商务行为数据转化为信用数据进行风险定价。根据CHFS调查数据及其计算,我国农村网购家庭比例为7.1%,远低于城市家庭的36.5%,农村家庭消费时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占比仅为2.9%,远低于城市家庭的25.9%。要积极引导全国大型电商加快布局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实现一网多用,并通过深化与服务业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在不断完善农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叠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小额取现、信用贷款等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服务水平。同时,要指导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和金融机构,实现从购买、生产到销售的场景化、信息化,构建“产业+互联网+金融”新型产业链。特别是通过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场景化和信息化,可以引入P2P和股权众筹等方式筹集资金。
淮安市清江浦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淮安市清江浦区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